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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林森國小學生服裝儀容輔導規定
110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
壹、依據:
一、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之「國民小學訂定學 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」辦理 。
二、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、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 。
三、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點。
四、加強學生生活教育,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,引導學生健全成長。
貳、目的︰
為養成學生時時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,並培育學生團隊精神及優雅端莊的人文氣質,以實踐國民生活需知,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。
參、服裝儀容設置委員會設置辦法 ︰
一、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1 5 人,其委員如下: 校長為主任委員,兼任行政之教師 4 名,導師 6 名, 家長會代表 1 名 ,學生代表 3 名 。
二、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三、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四、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,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,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。
肆、辦法:
一、 學生服裝穿著規定:
(1)每日運動服裝穿著以班級為單位配合課程所需穿著, 全校性活動著運動服。
(2)服裝應每日換洗,保持清潔乾淨。
(3)儀容方面,每天早上到校前應盥洗整齊,不可蓬頭垢面。
(4)由各班導師針對各項衛生項目(如指甲、衛生紙…)進行服裝儀容 抽檢輔導。
(5)不可有奇裝異服或影響校園秩序及觀瞻之情形。
(6)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、熱之感受,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。 天氣寒冷時,學生可在校服內外加穿保暖衣物。
(7)服裝應製作個人座號之記號,以利進行身分辨識與失物招領。
(8)鞋襪式樣不拘,以適足方便活動為宜,請勿穿拖鞋與涼鞋在室外 行走,因身體健康因素或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。
伍、儀容注意事項:
一、本校無髮禁,頭髮以自然、乾淨、健康和安全為原則。
二、臉、耳、四肢、身體著重整齊、清潔。
三、指甲定期修剪(短)整齊,以保持個人衛生。
陸、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:
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,考量學生在生理上、心理上、宗教上、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,給予學生多元選擇,並尊重其抉擇,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,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。
柒、獎懲:
一、服裝儀容規定每每都能符合要求,並達到乾淨整齊之目的,老師可篩選考核,將表現優良者予以公開表揚獎勵。
二、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視其情節,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 管教措施,並不得加以處罰。前項管教措施,僅限於正向 管教措施、口頭糾正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、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、 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。
捌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示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